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976号
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促进我市商业街区的发展,提升首都商业形象,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市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促进本市商业街区的发展,提升首都商业形象,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街区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商业发展规划商业街区均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指商业街区包括特色商业街区(含特色市场)和综合商业街区。商业街区的长度一般为300--800m左右,商业店铺沿街两侧或单侧分布。其中,特色商业街区内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店铺数量或经营面积,应占全部店铺数量或经营面积的50%以上。
(一)特色商业街区根据辐射的范围和影响力可分为全市性特色商业街区和区域性特色商业街区。
全市性特色商业街区(含特色市场)是指在国际、国内或全市范围内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营或服务内容能够充分体现北京的历史、文化、人文等方面特色,功能辐射整个城市乃至国内外的商业街区(市场)。
区域性特色商业街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浓厚的区域特色,能充分体现其所在区(县)的历史、文化、人文等特色,服务范围和功能辐射半径主要在区(县)范围内的商业街区。区域性特色商业街区的支持,原则上每区(县)不超过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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