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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2007年9月1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7年9月14日通过, 2007年11月30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 年4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
第四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物价、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居民委员会拨付适当经费,保障其正常开展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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