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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深宝府办[2005]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和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章 投诉及投诉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站、居委会)及其他行政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过程中的分工、协调和配合,明确业主、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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