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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物业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成立指导规程(2009)提要:物业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1、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3、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