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河南省交通厅 1994-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要求,强化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共同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三条 凡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由我省各级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按照交通部统一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河南省交通厅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省质监站),主管河南省的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部质监总站的指导。
第五条 各地、市交通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条件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简称质监分站)。质监分站在业务上受省质监站指导和管理,并应为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省质监站将依据部颁发的机构和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对质检分站进行考核和资格认证。质监分站的人员数量由地、市交通局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省质监站意见后确定。质监分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占其总人数的70%以上。其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第七条 各级质监站应有必要的试验检测手段和交通工具,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质监分站及其质监人员的资格,须经省质监站考核认证,取得合格批准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省质监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具体制定本省的实施办法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