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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8-14
淄博市关于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7〕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确保开发项目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在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中实行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均须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以下简称“综合验收备案”)。
二、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来自:www.fdcew.com)承担相关责任。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规划开发建设;
2.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规划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