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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发〔2001〕1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三日
阳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地产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资产
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的实施工作,为合法的招标、拍卖
人。
规划、计划、建设、财政、房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招标、拍卖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第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