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条例提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乌鲁木齐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管理合同,对各类房屋及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修缮、维护、管理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拥有相对独立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物业,应当划归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由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并应当委托一家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条例。
发展计划、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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