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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
2003年12月15日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日环境保护管理条饲》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没项目证用本办法。
海洋工程建没项日的环境保护臂理,按照(小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日,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开发建没项目,包括工业建设项目和基础设鹰、房地产开发、餐饮、娱乐、旅淤等非工业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区块栓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 从事建设项卧日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推行清洁生产,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恢复田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
从事建设项日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活动中给国家、公民、法入及其他组织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从事建设项目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建设项日周围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建设,注重建设项月的外观美学设计,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方传统风貌及自然、人文景观。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及拄术改造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符合国家及本省产业政策;
(三)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四)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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